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作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必须依法遵循招标投标程序。为确保规范性、权益保护和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提升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国家铁路,以及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对于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当工程总投资达到200万元人民币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万元,重要设备或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必须进行招标。未达标准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第五条 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或通过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确保招标的全面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招标投标不受地域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排斥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必须尊重市场竞争规则。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参与者须接受依法监督,确保活动公正进行。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责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招标人资质等。
第九条 受委托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如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局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宣传法规、审查资格、监督招标行为等,并对特定类型的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进行,特殊情况需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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